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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闫全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志红诉被告闫全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闫**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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