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016年4月13日固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固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