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张*甲、第三人张*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经家人劝导,自行与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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