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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