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原告杨**、原审第三人延津县胙城乡后董固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