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延津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延津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延津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50元,减半收取2427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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