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延津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延津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50元,减半收取2427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崔**、崔**、崔**、崔**与延**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河南**限公司、卫辉市**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新乡分行与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强诉被告河南晋**有限公司财产权纠纷一案
赵**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延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延津**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仝所博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延津**办公室、张**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