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鹤壁**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湖南**限公司与张**、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限公司与鹤壁**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服务公司与被告张合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原告**服务公司与被告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冯**与鹤壁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鹤壁市**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运生与鹤壁市鹤**管理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案行政裁定书
中国银**鹤壁分行与鹤壁市**限公司、鹤壁市**限公司、鹤壁市**有限公司、鹤壁**有限公司、孙**、牛**、孙*、刘*、郑**、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鹤壁市姬家山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