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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与被告鹤壁市姬家山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鹤壁市姬家山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姬家山乡卫生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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