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鹤壁市姬家山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姬家山乡卫生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银行**长风路支行与吝起红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新**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限公司与张**、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鹤壁市**责任公司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冯**与鹤壁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鹤壁市**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运生与鹤壁市鹤**管理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案行政裁定书
中国银**鹤壁分行与鹤壁市**限公司、鹤壁市**限公司、鹤壁市**有限公司、鹤壁**有限公司、孙**、牛**、孙*、刘*、郑**、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与郭华丽,刘**、刘**、鹤壁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