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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运生与鹤壁市鹤**管理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与被上诉人鹤**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委会)土地征收补偿一案,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淇**法院提起诉讼,淇**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淇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文生、董**;韩**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淇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韩**委会是通过租赁而占用成运生的耕地,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该案件事实无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

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土地租赁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

淇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成运生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成**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经审理直接裁定,剥夺了成**的诉辩权,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韩**委会答辩称,韩**委会是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韩**委会未针对成**实施任何行为,本案的土地纠纷为租赁纠纷,该事实有成**的询问笔录中予以自认。租赁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鹤壁市鹤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韩**管委会登记的是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成运生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成运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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