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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长风路支行与吝起红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长风路支行与被上诉人吝起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吝起红于2015年5月27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中国银行**长风路支行偿付吝起红存款1000万元;二、中国银行**长风路支行赔偿吝起红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鹤壁**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中国银行**长风路支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长风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刘**,被上诉人吝起红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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