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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聂村村委会、安阳晨**任公司与安阳市文**聂村村委会、安阳晨**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阳市文**聂**委会(以下简称聂**委会)因与安阳晨**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民法院(2015)豫**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聂**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建设工程结算造价审核报告中存在多算工程款等问题。二审法院没有依法对工程造价重新进行审计是违法的。l、依据双方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约定,晨**司在工程款结算时让利2.6%,总工程款为288565763.09元,应让利7502709.7元,但没有让利,应从工程款中扣除。2、该工程没有达到市级优良标准,无市级优良证书,结算审核时,却按照市级优良标准4.442%取费,多结算工程款107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3、晨**司未安装电子智能门锁30套,每套5000元,结算审核时,却按已安装结算,多结算工程款15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4、电梯未安装对讲电话,每部3000元,结算审核时,按33部结算,多结算工程款9.9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5、按照双方约定,该工程的一切手续均由晨**司负责办理,否则,由晨**司承担一切责任,而该工程在施工中,却因为手续不全,被主管部门罚款449059元,未在工程款中扣除。6、晨**司私自出售了7号楼10套房屋,合计525万元,未从工程款中扣除。7、1号楼至10号楼多结算工程款超过2000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8、晨**司承建的车库和室外工程,多结算工程款超过1000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9、晨**司至今未将供热配套款项400万元支付热力公司,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以上9项合计款项为48520768.7元。10、晨**司承建的45个车库至今未交付给聂**委会,应判决让其移交。11、晨**司至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聂**委会移交该工程的全套手续,应判决移交聂**委会。二、二审判决还存在下列错误:第一,聂**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二审法院调取安馨园二期1号楼至10号楼各自分别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便查明事实,二审法院未依法调取。第二,二审开庭时,聂**委会所提的问题,合议庭让晨**司在庭后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晨**司没有按照合议庭的要求在7日内答复,合议庭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故审计结果不应予以采信。第三,尽管聂**委会在工程结算审核造价确认表上签字盖章,但是,审计时聂**委会并没有派人参与,而是全权委托给晨**司负责办理,审计结果出来后,审计单位和晨**司也没有将审计报告提交给聂**委会,而是只让聂**委会在工程结算审核造价确认表上签字盖章。该确认行为应当是无效行为。第四,按照双方约定,工程结束后,晨**司应当将整个工程的全套手续移交给聂**委会,但一、二审法院并未判决让其移交,显失公正。综上,聂**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二审判决以工程结算造价确认表作为认定讼争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否妥当的问题。讼争工程业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该工程的结算造价审核系由聂**委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作出,且对于该审核结论,聂**委会和晨**司均加盖公章予以认可,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讼争工程造价款达成合意。此后,聂**委会还两次出具承诺函,对讼争工程应支付的工程款、已支付的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并按照上述造价实际履行,聂**委会在此期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一、二审判决据此对聂**委会要求重新鉴定工程造价的申请不予准许,并依据上述工程结算审核造价以及已付款情况确认聂**委会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聂**委会关于工程结算造价审核报告中存在多算工程款等问题,其未派人参与讼争工程的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及晨**司并未将审核结果提交给聂**委会,故应认定该确认行为是无效行为,以及二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故上述造价审核结果不应予以采信等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聂**委会主张晨**司还没有移交45个车库和工程的全套手续等问题,因聂**委会未在本案中就上述问题提起反诉,故对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其可另循途径解决。

关于二审法院是否未依法调取证据的问题。聂**委会主张其要求二审法院调取讼争工程1号楼至10号楼各自签订的施工合同,因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没有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而是参照定额确定工程造价,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未予调取不当。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对讼争工程委托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造价审核**委会主动所为,且对于该审核结论,双方均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即聂**委会主张的参照定额确认工程造价是其自己认可的,故二审法院对于其要求调取讼争工程1号楼至10号楼施工合同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妥。

此外,聂**委会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故对于该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聂**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安阳市文**聂村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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