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贺*诉被告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有购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