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成诉被告修武**保险中心及第三人修武**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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