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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民权隆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民权隆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以暂时提交不出欠款的证据原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5540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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