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谷**与被上诉人马望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谷**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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