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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0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6年3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登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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