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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市方城分公司、河南悉**限公司与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市方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方城公司)、河南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与被上诉人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方**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方法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移动方城公司、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中国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被上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金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初字第18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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