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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业合作社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华生态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正**华生态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本案的起诉。

诉讼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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