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华生态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正**华生态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本案的起诉。
诉讼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张**等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耿**诉河南省五三农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余艳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诉正阳**业专业服务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王*与被告驻马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鸿**限公司与夏**管辖裁定书
崔*与崔**、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尤*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人寿**中心支公司诉曹*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