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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诉正阳**业专业服务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正阳县兴华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正阳**业专业服务合作社起诉称,黄**从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多次从其处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均未付现金,共欠货款105492元,并向其出具有欠条。黄**辩称,其在上述购买货物期间多次给正阳**业专业服务合作社汇款,该汇款应当冲抵其欠款。应查清黄**给正阳**业专业服务合作社的汇款是否在黄**出具欠条之后,并查清黄**的汇款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如果汇款在欠款之后,正阳**业专业服务合作社应举证证明黄**向其汇款与欠款无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468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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