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正阳县**有限公司、正阳县**有限公司、正阳县**限责任公司、正阳**有限公司、驻马店**限公司与被告正阳**有限公司、乔**、乔**、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阳县**有限公司、正阳县**有限公司、正阳县**限责任公司、正阳**有限公司、驻马店**限公司与被告正阳**有限公司、乔**、乔**、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正阳县**有限公司、正阳县**有限公司、正阳县**限责任公司、正阳**有限公司、驻马店**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正阳县**有限公司、正阳县**有限公司、正阳县**限责任公司、正阳**有限公司、驻马店**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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