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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曹*、第三人唐*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平诉称:原告在正阳县出资建房出售,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的房屋一座,房款为23万元,现原告已交付房屋给被告,但被告至今尚有10万元房款未予支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下余房款。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房款已付清,原告所述下欠10万元,已交给第三人唐*。

第三人唐超述称:收到被告10万元购房款属实,但用于偿还建市场的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于2010年11月26日合伙兴建“某某大市场”项目,并于2011年11月16日补签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原告、第三人双方共同开发位于正阳县房产。2013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的房屋房款为23万元,现原告已将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已交付购房款13万元,下余10万元在原告与第三人合伙期间交给第三人唐*。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一份、购房收据一份、购房合同一份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诉称被告李**拖欠原告购房款10万元,经庭审查明,被告李**已在原告与第三人合伙经营期间将下欠购房款10万交给第三人唐*,因当时原告杨**与第三人唐*仍是合伙关系,被告李**作为购房者,对原告杨**与第三人唐*之间内部如何约定并不知晓,因此将购房款交予第三人唐*并无不当,被告李**已经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第三人唐*收到被告李**10万元购房款是否记入合伙账目与被告李**无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系合伙内部纠纷,与本案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杨**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对于原告杨**求被告李**交纳房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要求被告李**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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