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段*与被上诉人丁*及原审被告崔**、裴**、郑州**限公司、郑州华**限公司、郑州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段*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通知段*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因上诉人段*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