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董**、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于2016年1月21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董**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的宝马小型汽车一辆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韩**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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