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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二纺机对面被告人齐*租住的房间内将其抓获,并查获毒品40袋,净重26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所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齐*在被抓获前曾向吸毒人员王*贩卖毒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齐*供述,我贩卖毒品是从明港的一个名叫“老*”的朋友手里买来的,一共从他手里买了二次,共计35克,第一次是今年8月中旬,花了1500元买了10克,我自己吸了一部分,剩余的卖给一个叫“三儿”的男子,和一个叫张某某的。第二次是这个月中旬,我买了3000元,有20多克,43袋,其中40袋被你们公安机关收缴了。前几天,我送给王*一袋,卖给他一袋,他还没有给钱,讲好的是200元一袋。

2、证人王*的证言,我2015年5月份通过张某某认识齐*,9月22日夜22时许,我朋友“乐*”和胡某某从外地回来,胡某某让我请她吸毒品,我给齐*打电话买毒品,他让我到信阳市二纺机斜对面的加油站,给我一小袋冰毒,他说是200元钱,我没带钱,说以后给他。

5月份认识齐峯后,在信阳市工区路二纺机厂对面加油站附近从齐峯手里买过二次冰毒,每次1小袋,每袋200元,共付了400元。后来又在同一个地方陆续买了4次,每次买1袋,但这4次没有给钱。

3、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从齐峯租住处扣押40小包毒品,毛重34.**,净重26克。

4、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白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上缴毒品单据证实,2015年10月26日,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将从齐峯处扣押的毒品上缴。

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齐峯毒品尿检呈阳性。

另有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峯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提出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向吸毒人员王*贩卖毒品,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且与证人王*的证言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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