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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龙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龙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被告人庄**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杨*,在通过聊天取得杨*的信任后,2010年至2011年间,庄**编造做房产营销生意、生病住院、出国等各种理由陆续骗取杨*人民币共计21万元,并将上述款项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的陈述,汇款凭证,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庄**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庄*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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