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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郸**华学校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郸**华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郸**华学校于2015年12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郸**华学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郸**华学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3元,减半收取1921.50元,由上诉**华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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