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均、彭**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均、彭**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浉河区东双河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翟*均、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翟*均、彭**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