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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翟*均、彭**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行政争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均、彭**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均、彭**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浉河区东双河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翟*均、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翟*均、彭**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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