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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与樊务保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樊务保险纠纷一案,樊务于2014年5月21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保险合同;2、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给付樊务已经缴纳的保险费27240元,并支付利息20333元。以上合计47573元。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鲁*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赵**,被上诉人樊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鲁*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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