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松诉被告平顶山**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9元,减半收取2609.5元,由原告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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