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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程公司与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顶**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舞民劳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后,平顶**程公司和刘**均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刘**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平顶**程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平顶**程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4)舞民劳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平顶**程公司撤回二审上诉,准许刘**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平顶**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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