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604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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