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雪花因与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张雪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雪花返还购买产品款33505元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共计441785.76元。该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辉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张雪花、王**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性质认定不清,未查明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且判决内容超出张雪花的诉讼请求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张雪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