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自动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我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原告杨**、杨**、杨*、杨**与被告王**、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诉被告刘得志、被告华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侯**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李*以及原审被告李**和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辛**等与辉县市农业局、新乡市昌**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雪花与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冯**因与辉县市水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