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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自动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我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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