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杨**、杨*、杨**与被告王**、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杨**、杨*、杨**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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