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阳光财**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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