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翦**诉被告长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6日依法受理后,原告翦**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翦**撤回对被告长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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