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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诉被告中国建设**长葛支行、泰康人寿**昌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中国建设**长葛支行、泰康人寿**昌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自行与被告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长葛支行、泰康人寿**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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