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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郑**、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郑**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李**、郑**、中国大地财**口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于2016年3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丁**撤回上诉,对郑**的上诉本院继续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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