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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255号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计生、陈**、郑州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林汽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军创、被上诉人李计生委托代理人蒲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安林汽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陈**驾驶豫A×××××重型自卸货车沿郑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上**技术学院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公路的李计生、李**在该处相撞,造成李计生、李**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荥公交认字[2015]第02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计生负事故次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计生即被送至荥**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1、原发脑干损伤;2、左顶叶脑挫裂伤;3、右侧顶枕部硬膜下血肿;4、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侧颧弓开放骨折;3、多发肋骨骨折并肺挫伤;4、腔隙性脑梗塞;5、脑白质脱髓鞘;6、脑萎缩;7、蝶鞍区占位;8、左手外伤。并于2015年2月7日出院,住院治疗53天。住院期间住院费81482.58元,外购药费5614.5元。

李计生于2015年2月7日进入林州市中医院进一步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颅脑损伤综合征;2、创伤性精神症状。于2015年2月11日出院,住院治疗4天,住院费1636.2元,门诊费390元,出院医嘱为建议至上级医疗机构精神科治疗。

李计生在新乡**附属医院就医花费159.8元,在当地卫生院花费139.6元,在治疗、鉴定过程中检查花费198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李计生申请,该院委托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李计生的伤残程度及是否需要终身护理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6月19日出具豫唯实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2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计生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鉴定费用为1300元。另经李计生申请,该院委托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李计生有××,及与该次交通事故的关系,评定伤残等级,该所于2015年9月2日出具豫平原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4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计生患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智力减退-中度),与该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伤残Ⅵ级。鉴定费用2600元。

另查明,该案肇事车辆豫A×××××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安林汽车,陈**为其所雇司机,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三责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年度,河南省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311元,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472元,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

再查明,该案安林汽车在李计生住院治疗期间垫付医疗费共计21000元,陈**垫付5000元,保险公司已先予支付李计生医疗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荥阳大队对该案事故的责任划分明确,该案当事人应按事故责任大小,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三责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交通事故造成李计生的损失,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该院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赔偿限额内承担70%,李计生其余损失由安林汽车承担70%的责任。李计生的损失应根据有效证据和法律规定的标准,审核认定。

李**因该案事故在荥**民医院花费住院费81482.58元,外购药费5614.5元,在林州市中医院花费住院费1636元,门诊费390元,在新乡**附属医院就医花费159.8元,在当地卫生院花费139.6元,在治疗、鉴定过程中检查花费1980元,合计91402.68元;上述医疗费用有相应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病历予以证实,该院予以支持。李**主张的营养费570元(57天×10元/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李**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57天×30元/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李**主张的误工费39372元,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该院不予采信。该院依据原告的工作岗位,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311元计算至原告定残日前一天,该院支持17390.51元(34311元/年÷365天×185天)。李**主张的护理费296707.1元,其中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该院依据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472元计算,该院支持8892.62元(28472元/年÷365天×57天×2人)。李**主张的长期护理费用284720元,因该案交通事故造成了李**部分护理依赖,参照相关护理标准,及世**组织发布的中国居民平均寿命,该院依据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472元计算,支持一人护理16年,即227776元(28472元/年×16年×50%),护理时间超过16年的实际护理费用,李**可另行主张。李**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03577.1元(9416.1元/年×20年×55%),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李**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950.8元(6438.12元/年×5年×55%÷6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因该案事故造成了李**伤残的严重后果,给李**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了精神上的损害,该院根据李**伤情、事故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对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李**主张的交通费8780元,住宿费160元,该院凭据其居住地、就医情况、伤情、实际住院天数、及交通费票据酌定支持6000元。李**主张的鉴定费3900元,有相关发票、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该院予以支持。

上述认定**计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住宿费共计494169.71元。**计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93682.68元,经**计生及该案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李**同意,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5000元,剩余损失88682.68元,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赔偿限额内承担70%,即62077.88元。**计生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住宿费损失共计393636.23元,因该案另一案件李**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损失为8384.48元,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剩余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101615.52元,剩余损失292020.71元,由保险公司承担70%,即204414.5元。上述保险公司应赔偿**计生损失共计373107.9元,扣除其先予支付的5万元,保险公司仍应赔偿**计生损失323107.9元。安林汽车垫付医疗费2.1万元,陈**垫付5000元,**计生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应予返还为宜。**计生主张的鉴定费3900元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由安林汽车按照70%的责任划分比列予以赔偿,即27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计生损失人民三十二万三千一百零七元九角;安林汽车赔偿**计生二千七百三十元;**计生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林汽车垫付医疗费二万一千元;**计生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垫付医疗费五千元;驳回**计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88元,由**计生负担2058元,安林汽车负担663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安林汽车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支持16年长期护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部分护理依赖不等于终身护理依赖,护理依赖应当计算到定残前一天,或者依据行业标准酌情就高支持24个月的护理费用。《唯实司法鉴定意见》适用法律错误,鉴定结论护理依赖鉴定时机不到,违反鉴定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当采信,二审法院应当组织对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间予以司法鉴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保险公司赔偿163664.7元;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李计生、陈**、安林汽车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李计生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16年护理期限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二审中提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陈**、安林汽车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计生因交通事故身体致残,被专业机构鉴定为患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智力减退-中度),伤残Ⅵ级,李计生存在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在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李计生护理依赖程度会逐渐减轻或一定时间内不再护理依赖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主张李计生的护理费用按24个月计算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参照相关护理标准及世**组织发布的中国居民平均寿命数据,计算李计生的护理费时间和标准并无不当。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性鉴定机构,其所作的鉴定意见系专业性结论,故对于保险公司重审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8元,由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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