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李**、杨**、王**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李**、杨**、王**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伙同张某某(又名胖嫂,另案处理)、杨**以介绍婚姻为名,带领镇平县安子营乡白草庄村村民耿某某窜至平顶山市鲁山县张良镇,以6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被骗的缅甸妇女第某某作儿媳并接回镇平。胡**、张某某各获利1000元。第某某后被解救回原籍。

2、2014年春的一天,被告人胡桂苹伙同张某某、李**、王**、杨**及鲁山人贩以出卖为目的,将被拐骗到平顶山市鲁山县的缅甸籍妇女“某某蕴”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镇平县彭营乡韩堂村村民韩某某为妻,胡桂苹、张某某、杨**分别获利2000元,王**获得2500元,李**获得1500元。后某某蕴被解救回原籍。

3、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胡**伙同李**、王**及鲁山人贩以出卖为目的,将被拐骗到河南鲁山的缅甸籍妇女以72000的价格卖给镇平县彭营乡北王庄鲁庄村民鲁某某为儿媳。王**获利2500元,被告人胡**、李**共获利4500元。后该缅甸籍女子从鲁某某家逃走。

4、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伙同李**、“万军”、“全银”及鲁山人贩以介绍婚姻为名,将被拐骗到鲁山的缅甸妇女以74000元的价格卖给镇平**事处榆盘村村民张某某为儿媳,被告人胡**、李**、“万军”、“全银”分别获利1000元。后该缅甸籍妇女从张某某家逃走。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王**到镇平县公安局彭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李**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贩卖缅甸籍妇女三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杨**、王**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贩卖缅甸籍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辩解,我认为有罪,以前不懂法,不知道是犯罪,我儿子的事是我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胡**的辩护人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有异议,认为胡**没有以出卖为目的,所收1000元是由于农村风俗习惯,属于谢礼,且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辩解,我认罪,由于他人的盅惑。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意见是:认为起诉书指控第二、三起构成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没有参与讨论价钱,也无中转行为,且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1、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主观恶性较小;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看守所表现良好。

被告人杨**辩解,我认为我无罪,我不懂法。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拐卖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上是为他人说儿媳,没有收取费用,没有拐卖妇女的目的;在两起犯罪中无中转、贩卖、接递行为;被告人没有参与协商价格等行为,其收受的2000元是处于当地风俗。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伙同张某某(又名胖嫂,另案处理)、杨**以介绍婚姻为名,带领镇平县安子营乡白草庄村村民耿某某窜至平顶山市鲁山县张良镇,以6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被骗的缅甸妇女第某某作儿媳并接回镇平。胡**、张某某各获利1000元。第某某后被解救回原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胡**、李**、杨**、王**照片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实胡**、李**、杨**、王**的个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1982年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辨认笔录4份,均证实被害人第某某辨认出拐卖其本人的是被告人胡**、杨**、李**和同案犯张某某。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李**、杨**于2014年7月11日晚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西边加油站处被抓获,被告人王**于2014年7月22日到镇平县公安局彭营派出所投案自首。

4、证人证言

(1)证人耿某某证言:我就去杨贵*家里见了杨贵*,杨贵*才给我说平顶山那边的女们不是平顶山本地人,是缅甸人,买一个女们得63000元钱。我想着不管是哪里的女们,只要能给我们家二*说个人就行了,后来我就回家凑钱了。中间隔了一天,到了第三天早上,我和杨贵*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老婆子我们一起坐车去的平顶山。我们到平顶山鲁山县后,在那边的一个饭店里,我们见到了一个50岁左右的男的,这个男的有点胖,还有一个缅甸女的,这个女的岁数不大,嘴唇有点翘,个子不高,头上戴了一个毛线织成的红帽子,怀里还抱着个小孩在喂奶,还有个缅甸女的脸上有些黑点,个子比较高,这个女的就是我们要买回来给我二*当老婆的人。我把缅甸女买回来后,我当时给那两个老婆子一人给了1000元钱,我给杨贵*600元,我给他们这些钱等于是给她们的跑腿费。

(2)证人张某某证言同耿某某,证实以63000元买卖缅甸女的事实。

5、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胡**供述:第一次是白草庄那个缅甸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贵*想为她的二儿子找个媳妇,但她一直联系不上她的儿子,没说成。后来我给杨贵*说过,让她看看要是有合适头的话,也可以介绍介绍,到最后能给个千把块钱的好处费或跑腿费。后来杨贵*给我介绍说安子营乡白草庄她老*家里的儿子还没结婚。胖嫂就给平顶山那边的介绍人外号胖子联系。胖子说娶一个缅甸女孩要63000元,杨贵*的老*同意了。随后我、胖嫂、贵*、还有杨贵*的老*及杨贵*老*的挑担我们一起去的平顶山。我们先见到介绍人胖子,胖子又把我们带到有个叫张*的地方见到了另外一个人,他是管事的人,这个管事的人就领着我们去见到了一个缅甸女孩还有一个男的,这个男的是这个缅甸女孩她亲戚,她这个亲戚是咱们中国人。我们见面之后,在那谈了一会,让那个缅甸女孩也看了杨贵*他老*家儿子的照片,我们就问她愿不愿嫁给杨贵*他老*家的儿子,这个女孩同意了。后来我们就一起去吃饭了。在吃饭中间,平顶山的那个胖子说要是这个缅甸女的要是三个月内跑的话,管退钱或者再换一个缅甸女,要是杨贵*的老*不要这个缅甸女的话,只退两万元钱。吃完饭后,杨贵*的老*给了平顶山那边的人63000元我们就走了,但是给钱的时候我没在场。这个事之后,杨贵*的老*给了我、胖嫂、杨贵*各1000元,杨贵*那1000元钱没有要。随后,我又把我的钱分500给杨贵*了。

(2)被告人杨**供述:我出去说媒时,遇到白草庄小学对面住的那个大哥后,说起了我以前见的那个缅甸女好,那个大哥就说他家二儿子也没结婚,就让我联系了。之后我给胡**和邓**嫂联系后,说让过去见。一天上午,我和我白草庄的大哥、白草庄大哥的挑担、我小姐胡**、邓**嫂一起坐车去了平顶山鲁山的张*。我们到了当地的一个饭店,我们在饭店里见了那个缅甸女孩,我白草庄大哥看了很满意,平顶山的人说这个缅甸女要是不愿意在那里的话,不会生孩子了,管退钱或者在给他们再找个缅甸女,但我大哥一方不愿意的话,退人的话,只退两万元,我大哥出去交了63000元后,我们就带着这个缅甸女孩回镇平了。我们回来没多久,我白草庄大哥的儿子从外地回来,后来他们就办婚礼了。这次介绍缅甸女给白草庄大哥的二儿子,白草庄的大哥给邓**嫂、胡**各一千元,给我钱我不要,后来回来后白草庄的大哥给我拿了一箱鸡蛋和一包饼干。

6、被害人第某某陈述:我们是2014年4月9日晚上到了平顶山,在“某某敏”(音译)家住了三天。4月14日就有一个50多岁的男人,还有一个50多岁的男人(我后来的中国公公),一个50多岁的很胖女人,一个50多岁个子较低的女人,一个40多岁的黑瘦女人,来看看我后,就把我带到一个叫白草庄的村子让我和一个25岁的年轻人结婚。当天晚上就让我和那个年轻人同居。我不同意,然后我的中国公公就扇了我几嘴巴,我因为害怕就和那个年轻人同居了。随后在同居期间有一次我不想和中国丈夫同居,我的中国公公就抓住我的手脚,不让我动,我的中国丈夫就扇我的脸。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4年春的一天,被告人胡桂苹伙同张某某、李**、王**、杨**及鲁山人贩以出卖为目的,将被拐骗到平顶山市鲁山县的缅甸籍妇女“某某蕴”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镇平县彭营乡韩堂村村民韩某某为妻,胡桂苹、张某某、杨**分别获利2000元,王**获得2500元,李**获得1500元。后某某蕴被解救回原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证言:今年(2014年)春天田营村北李*的一个嫂子(不知道姓名)跑到我家说要为我儿子韩某某介绍媳妇。今年阴历四月初的一天下午,北李*这个嫂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女孩,让我过去看看,地点约在南李*的路边,我就骑着电车跑到南李*。当时见到北李*那个嫂子,这个嫂子的儿子、儿媳、范庄村邓*一个嫂子、柳园的王**、还有一个缅甸女孩,那个缅甸女孩就是张某某。当时张某某已经看过我儿子韩某某的相片,我问她:“你愿意不愿意?”张某某说:“愿意。”我回家后就马上给我儿子韩某某打了电话,给他说了这个情况。当天晚上,我带着我儿子韩某某到南李*见了张某某,我儿子见面后也说愿意。接下来的几天,邓*那个嫂子领着张某某到了我家坐了几次,期间那个邓*嫂子对我说让我给她八万块钱,她转交给张某某的姨,交完钱就让张某某住在我家。我准备好钱后,有一天邓*嫂子领着张某某又来了,我问张某某:“妮儿啊,你到底愿意不愿意?你愿意的话我就把钱交了。”张某某说:“愿意。”我就把八万元钱交给邓*那个嫂子,张某某当天就住在我家。2014年阴历五月二十二张某某与我儿子韩某某在韩**发区举办了婚礼。

2、证人韩某某证言:两个月前的一天,我到镇平县县城区办理了临时身份证,我回到家里我母亲李某某让我晚上和他一起去相亲。后来我和我母亲一起骑摩托车到彭营乡浩庄西边的一个庄上,到了庄西头的一户人家处。当时那屋里有十个左右的人在那里吃饭,其中一个30多岁的女的,是张某某的表姐,她表姐的脸上有一大块胎记。我和张某某聊了十来分钟之后,我和我母亲就走了。后来第二天上午,我母亲给媒人联系后,我和我母亲、张某某及范庄村邓*的一个50多岁的胖女人一起到潦河街上,我给张某某买了身衣服。上午的时候,邓*的那个胖女人就对我们说要是愿意的话,就给他们8万元钱,后来下午回来我母亲就给了邓*那个胖女人8万元钱,张某某就直接住到我们屋里了,当天晚上我就和张某某同居了。

我第一次见张某某时,现场有张某某的姨夫、姨妈,他姨夫是平顶山人,姨妈是缅甸人,都是50多岁的样子,还有她的表姐,具体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有邓窝的胖女人及我们所在住户的一家人,这家的女主人也是媒人,50多岁,较瘦、个子低、头发短。另外还有母子三人,50多岁的女的是母亲,另外两个20多岁的一男一女是夫妻。这三个人以前都到过我家说要给我介绍个媳妇,所以我知道他们是一家人。另外还有一个是彭营乡柳叶村的一个50多岁的男的,较瘦,个子高,忘了是叫王**还是王**。

3、证人孙某某证言:我记得大约是两个多月前的一天下午,我婆婆打电话对我说:“我在你贵珍姨家,我说了个媒,你想来的话你也来,如果双方能成的话你也能使个封子。”我就骑着电车到了南李庄杨**家,我婆婆又让我丈夫李**也到了杨**家,柳园村的王**也来了。我看了来相亲的女孩,名字叫张某某,皮肤很黑,说话也不是本地的

我婆婆胡**、丈夫李**和我在韩某某与张某某的婚事中,我记得有一天下午在柳园王荣桂家,那个邓湾的胖娘给我婆婆胡**、丈夫李**和我各1000元封子,我们三个拿了封子就走了。

4、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某、韩某某辨认,照片中的女子胡**就是韩某某与张某某结婚的媒人之一。

5、被告人胡**供述:后来我见到彭营乡柳叶村的王**,王**给我说:“听说你能找来缅甸的女孩,我这有个头是咱们彭营韩*村的,你看能不能给说个缅甸的女孩。”之后我给胖嫂联系了,胖嫂让我们先去男方家里看看。我就和我二儿子李**、二儿媳孙*,还有王**,我们四个人去男方家里坐了坐。后来胖嫂就又给介绍人胖子联系,随后我和胖嫂还有杨**我们三个人先去平顶山的张*。我们去以后主要是看这次这个缅甸女孩长*咋样,我们去一看怪满意。我们就和胖子、胖子媳妇直接把那个缅甸女一块带回到彭营乡了。后来,我、杨**、胖嫂、胖子、胖子媳妇、王**,还有那个缅甸女一起去,在杨**家里吃的饭。后来王**联系韩*的那户人家过去,她们见了这个缅甸女后很满意。当时胖子给男方的家里说要80000元,因为男方家里没有钱,一下拿不出来80000元,后来男方家里先给胖子2000元定金。后来过了两天,胖嫂让我去王**家里,胖嫂、王**、我儿子李**、儿媳孙某某、杨**都在场。胖嫂给了我800元钱,给别人多少钱我也不清楚。

6、被告人李**供述:大约两个月前,有一天下午彭营范庄村邓湾的一个可能叫个啥秀云的胖老婆,她给我妈打电话说让我们到南边李*的杨**家。我开个机动三轮带着我妈,我妻子孙某某骑的电动车到杨**家,到那里之后胖老婆已经在那了,他们领个一二十岁的女孩说叫张某某,说给介绍对象,让我妈给韩*的韩*某的妈妈联系。等了一会儿,韩*某的妈妈来了,她看看怪如意。过了一会韩*某也来看,和张某某拍会话也怪如意。于是,两下商量说给胖老婆多少钱,让张某某给韩*当老婆,最后商量成韩*家掏八万块。当天晚上在贵*家吃的饭,吃完饭由于韩*没带钱,就各自走了。张某某是胖老婆领走的。后来停了两天,胖老婆给我妈打电话让我们到王**家分钱,我分了1500元,我老婆分1300元,我妈分2000多块,我们家分了四五千块。王**、杨**还有胖老婆分多少我也不清楚,反正剩下60000多胖老婆拿走了。我在这些事情之中就是跑跑腿,招招呼呼,就像黑社会罩场子的一样,具体商量的事情我也不清楚,也不多过问,卖了缅甸女之后,她们就得给我分钱。

7、被告人杨**供述:大约两个月前的时候,胡**给我说邓*的胖嫂能说来缅甸那边的女,我就让她帮忙说说。后来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午,邓*的胖嫂就把个缅甸女弄到我家里了,但我联系不上我儿子,就没说成。后来也不知道是谁联系的韩*的人去见了那个缅甸女,他们具体怎么商量的我也不清楚。那天晚上在我们吃饭的时候,先交的订金钱,但给谁了,多少钱我都不知道。后来吃完饭后,他们就走了。后来过了几天的下午四点左右,李**给我打电话到荣*家里分钱。我到了荣*家后,邓*的胖嫂说韩*的那家给了八万元,咱们一个人分个一、二千块钱,余下的钱给鲁山那边汇过去。后来我们一个分了二千块钱,那个孙某某好像少分了200元钱,因为当时他们家都占了三份了,邓*的胖嫂不太愿意。邓*的胖嫂们把这个缅甸女卖了,这个事也算是在我家说的这事,是因为我要儿媳妇,才把这个缅甸女带到这里,所以胖嫂也算了我一份。

8、被告人王**供述: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具体月份我记不清了,彭营乡韩堂村韩*的父亲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儿子找个媳妇。后来北李庄的李**给我打电话说去他们家里看看,后来我把他们娘三带到韩*家里看看家里状况。看完以后大约四五天的时间,李**把韩*他母亲带到了南李庄去看一个缅甸女子,然后韩*的母亲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过去看看,说上次来我家把人带过来了,叫我来看看。我问她谁把他带过去了,她说李**。后来我骑个电车也去了南李庄那个黑瘦女人家,到那里时是李**去接的我。到了以后我就看看,说人长得不害,后来我就给韩*的母亲说:“如果你想要了,咱就给他拿钱,你不要咱就算了,人家要路费。”后来韩*的母亲直接回家拿2000元。晚上的时候和她儿子一起又来了南李庄。我给韩*说:“你看看你要不要,你要的话咱就给人家钱,不要就算了,我和你母亲也只是参考人员。”韩*说:“就这吧。”后来韩*的母亲把2000元给我,我把钱拿去给了邓*的胖嫂,后来人都走了。第二天,胖嫂把缅甸女子送到韩*家里了。等几天,后来钱才凑齐给了邓*的胖嫂,一共是八万元。后来我们一起去了我们家里分钱,当时分钱的时候有邓*的胖嫂、胡**、李**、李**的妻子、还有南李庄的那个黑瘦女人。邓*的胖嫂给我分了2500元,具体其他人分了多少我也不知道。分完以后我先出去了,他们在屋里怎么商量我不清楚。邓*的胖嫂们几个人卖那个缅甸女,我从也算是跑腿了,他们给我的跑腿费。

9、被害人某某蕴陈述:在我过生日(5月12日)前七、八天从镇平这边过去一个50岁左右的个子低的女人拿着韩*的相片让我看了,随后平顶山一个50多岁的秃头男人,还有一个白胖的那人,拿韩*相片给我看的50岁左右的个子低的女人带上我一起开车把我带到南阳,后来那个40岁左右的黑瘦女还有个老头开车把我接着,后来我们一起到拿个40岁左右的黑瘦女人家里吃的饭。当天晚上吃饭的有10个人左右。后来韩*也到这家里,我们还聊了一会。最后我被以8万元卖到这里,就在这里和一个叫韩*的人结婚了,这家人对我很好。

10、辨认笔录,证实经某某蕴辨认,李**就是打其的男子,照片中50岁左右胖胖的就是拐卖其的女人张某某,40岁左右黑瘦的就是拐卖其的女人胡**,50岁左右胖胖的就是拐卖其的女人杨**。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胡**伙同李**、王**及鲁山人贩以出卖为目的,将被拐骗到河南鲁山的缅甸籍妇女以72000的价格卖给镇平县彭营乡北王庄鲁庄村民鲁某某为儿媳。王**获利2500元,被告人胡**、李**共获利4500元。后该缅甸籍女子从鲁某某家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鲁某某证言:柳园村的王**平时经常给别人说媒。因为我的小儿子鲁**尚未结婚,我就给他说让他手里有头儿给我儿子说个。2014年6月17日下午五六点,王**给我打电话说:“我手里有个外地的头儿,你儿子如果愿意娶外地的媳妇,我给你联系联系。”我就跑到王**家见着了王**,王**说:“那我给你联系。”他就打电话联系,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妇女和一个年轻人,那年轻人是那妇女的儿子,他们是田营村李*人,我们互相说了情况,那年轻人说能带来缅甸的媳妇,我说行。2014年6月18日中午11点左右,我接到王**电话告诉我人到了。我就骑着摩托到王**家,王**说人在遮山,我就骑着摩托带着王**到了遮山路口,到了遮山路口却没有见人,王**就一个劲儿打电话联系,等了有一个多小时,下午一点左右过来一辆银色面包车,车上下来两男四女,那四个女的看上去都是缅甸人。过了一会儿李*那个年轻人带着他母亲和他妻子骑着机动三轮摩托车也来了,李*那个年轻人指着那四个女的中的两个对我说:“这两个你挑挑,你看你要哪个?”我挑了其中一个。下午五点多,我们所有人都到了我家里,我就到处借钱,最后凑了72000元,我把我儿子的照片让那缅甸女孩看,那缅甸女孩说愿意,我就把72000元现金交给王**。王**说:“包你两月保险期。”他们这群人接着钱就走了,我挑的那个缅甸女孩当天晚上就住在我家里。

2、被告人胡**供述:我只记得大约一个月前的时候,王**找到我说鲁*那边有户人家也想要个缅甸女。我随后就和鲁山那边联系。过了两天,鲁山那边的开了一辆面包车拉了两个缅甸女过来,当时我和我儿子李**、我儿媳妇孙某某一起,王**和那户人家起,最后鲁*那户人家挑了一个个子高、白净一点的,最后这个缅甸女以七万多的价格卖给了鲁*那户人家。后来荣贵给了我一千元钱,我分给了我儿子李**、我儿媳妇孙某某各三百元。

3、被告人李**供述:大约一个多月前的时候,王**对我妈胡**说鲁庄也有个娃也想说个缅甸女,随后我和我妈一起到了鲁庄那户人家看了看他家的情况。我们看他家的情况还行,胡**就和鲁山那边联系说这边想要缅甸女。过了几天的一天上午,鲁山那边说要来了,胡**就给王**打电话说缅甸女来了,让他们到遮山口等。后来我开着三轮拉着胡**和我妻子孙某某,我们到遮山口的时候已经12点多了,当时王**和鲁庄那个人已经到了。我们等了没一会,鲁山那边的人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到了,车上有两个男的,四个女的。四个女的看着都是缅甸女人,其中两个岁数小一点的是鲁山那边拉过来卖的。鲁庄那个老头指着一个个子高、皮肤较白的缅甸女说怪好,就要这个了。后来我们在遮山口吃了饭,我们就一起到鲁庄那户人家里,这个缅甸女我们当时要价是七万三千元,王**和我搞价,后来少了一千元,算是七万二千元。后来到下午四点左右,鲁庄那户人家把钱给了王**。王**把钱给了鲁山过来的两个缅甸女中的个子较低的那个,随后这个缅甸女人给了我七千元钱,我把王**叫到外边给了他二千五百元钱,余下的四千五百元我给了胡**。

4、被告人王**供述:一直到下午4点左右,鲁某某把钱找来了,李**要73000元,鲁某某让我搞价,二后来算是72000元成交。鲁某某把72000元交给我,我把这钱直接给了李**。随后我们出来后,李**在鲁某某家西边的竹竿园处,给了我2500元钱。他们几个怎么分余下的钱,我就不清楚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伙同李**、“万军”、“全银”及鲁山人贩以介绍婚姻为名,将被拐骗到鲁山的缅甸妇女以74000元的价格卖给镇平**事处榆盘村村民张某某为儿媳,被告人胡**、李**、“万军”、“全银”分别获利1000元。后该缅甸籍妇女从张某某家逃走。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王**到镇平县公安局彭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证言:今年阴历六月份的时候,由于我儿子张*没结婚,我托我村陈某某的亲戚全银给我儿子说个媳妇。全银给我说通过他彭营的侄女能找个缅甸女,是中介公司管的,能开来户口,说他侄女都管十几个了,都没事,我之后就同意了。后来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年,全银领了七、八个人过来了,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和一辆三轮车,这些人领了一个缅甸女叫白*。当时全银的侄女对我说这个缅甸女八万元钱,把钱给他们这个缅甸女就直接留在这里了。我们最后搞价算是按七万四千元钱。但是我当时没有钱,要他们等个两天我凑钱。后来对方说要五千元的跑腿费,说是给五个管事的人,一个人一千元,我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就先给了全银四千元。后来三天后的上午,这些人开了一辆面包车把这个缅甸女拉了过来,我把七万四千元给了和白*一块来的一个30多岁的女子。后来过了大约一个月的一天中午这个缅甸女自己跑了,我们出去也没有找到。全银说的五个管事,有全银,有全银的侄女,还有一个50多岁的个子不高的女的,还有一个20多岁的女的,另外的一个管事的我就不清楚了。

2、被告人胡**供述:鲁庄的那个缅甸女卖了之后,我通过彭营乡刁庄的万*联系了一个老头,我和我儿子李**及儿媳孙某某一起和鲁山来的人把那个缅甸女拉到城郊乡榆盘村的一户人家,那户人家看了缅甸女后怪满意,但是他们当时没那么多钱,这个缅甸女就被鲁山那边的人拉走了。过了两天,榆盘村那户人家把钱凑好了,鲁山那边就又把这个缅甸女拉了回来,当时这个缅甸女卖了多少钱,我忘记了,他们怎么商量,怎么给钱的我都记不清楚了。后来榆盘那户人家给了我和万*各一千元,我和万*各分给那个老头二百元。

3、被告人李**供述:因为事先通过万*联系到镇平县县城南边的闫庄一个老头,知道城郊乡榆盘村有个叫张某某的人也想要个缅甸女,后来万*联系之后我们直接到榆盘村了。当天晚上我们在这户人家吃的饭,他们对这个缅甸女也很满意。胡**和万*及那个老头,还有榆盘村的那户人家,在一起商量的价格是七万四千元。但那户人家当时没有那么多钱,鲁山的人就把这个缅甸女拉走了。我们也回家了。后来又过了两天,榆盘村人的钱准备好了,鲁山那边的人又开车拉着这个缅甸女过来了。当时车上有三个人,有上次来的那个司机和那个个子较低的缅甸女老板。这辆车直接开到榆盘村张某某的家里。当时我和胡**、万*、闫庄那个老头都在场。后来在屋里张某某的父亲给了那个鲁山老板74000元,女老板到庄外边给我4000元,我把这4000元钱给了万*两千元钱,叫万*转交给闫庄那个老头1000元。

4、情况说明,证实王**通过电话举报胡**、李**、杨**正实施逃跑,现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西边加油站处,后侦查人员将三人抓获。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李**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贩卖缅甸籍妇女三人以上,被告人杨**、王**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贩卖缅甸籍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处罚情节。被告人胡**的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有异议,认为胡**没有以出卖为目的,所收1000元是由于农村风俗习惯,属于谢礼,经查,证人耿某某证言“我当时给那两个老婆子一人1000元钱,我给杨**600元,我给她们这些钱等于是给她们的跑腿费。”被告人胡**供述“后来我给杨**说过,让她看看要是有合适头的话,也可以介绍介绍,到最后能给个千把块钱的好处费或跑腿费。”且有被告人胡**、杨**供述、证人耿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害人第某某陈述均证实胡**、杨**等人以拐卖妇女为目的从中牟利的事实,故该意见不予采纳;但提出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第二、三起构成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没有参与讨论价钱,也无中转行为,经查,在第二起犯罪中李**虽没有直接参与说媒但却参与为合伙人服务和分钱,应视为共同参与,在第三起犯罪中李**直接参与买卖和分钱,且有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至于被告人没有参与讨论价钱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故该辩护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同理,被告人杨**辩解无罪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构成拐卖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上是为他人说儿媳,没有收取费用,没有拐卖妇女的目的,在两起犯罪中无中转、贩卖、接递行为,被告人没有参与协商价格等行为,其收受的2000元是处于当地风俗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又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

二、被告人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

三、被告人杨**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

四、被告人王**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

五、追缴被告人胡**违法所得4000元、李**违法所得7500元、杨**违法所得2000元、王**违法所得5000元。

(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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