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索*芒诉被告刘**、刘**、河南**有限公司、江苏盐**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索*芒自愿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索**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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