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道升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马**、宋**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道升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马**、宋**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程道升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道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程*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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