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郑州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司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普**司委托代理人马**、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监督局批准通过的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_92》第6.5条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牌必须由被授权的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材构件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普**司销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必须经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普**司是四川**限公司新力XL型超长余晖蓄光发光材料及其制成品的河南代理商。向金**司销售的为四川**限公司生产的消防标识牌产品,但其提供的三份检验报告的持有人为四川新**限公司,普**司于二审诉讼中提交了四川**限公司和四川新**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有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6元,退还郑州金**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