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鑫*(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鑫*(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鑫*(河南**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鑫*(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鑫*(河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