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侯**与被告济源**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济源**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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