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济源**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孟州**有限公司异议执行裁定书
原告红旗**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侯**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济源市**民委员会与被告济源**有限公司、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郭**、冯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乔**与被申请人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开关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与被告济源绿**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吴**、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