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考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考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考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兰**输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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