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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兰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宣判后,陈*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甲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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