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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陆*、开封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陆*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姜**,上诉人陆*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导致法律关系可能发生变化,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用张**交纳3132元,陆*交纳1084元,均已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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