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受理,2015年6月15日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2元,减半收取4661元,由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