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受理,2015年6月15日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2元,减半收取4661元,由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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