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市电力线路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6年4月29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锦州市电力线路器材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州市电力线路器材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6元,由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安**与许昌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昌四**限公司诉被告阳城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塔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屈**与娄**、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许昌市郊辛**学、宁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发银行**淮河路支行与郑州**限公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马*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发银行**淮河路支行与闫**、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