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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市电力线路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市电力线路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6年4月29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锦州市电力线路器材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州市电力线路器材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6元,由原告河南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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